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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公务员的界定标准与范围

    发布时间:2018年07月14日
  •  针对公务员范围的各种不同意见,**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,干部管理制度正处在改革过程中,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相适应,同我国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,公务员草案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,建议维持草案规定的范围;同时,建议对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作修改完善,以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。**,立法机关接受了这个建议。
    公务员法规定:“本法所称公务员,是指依法履行公职、纳入**行政编制、由**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。”按照上述规定,是否属于公务员,必须符合三个条件:
   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
    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,他不是为自己工作,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。这里所依的“法”,是广义的“法”,包括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等。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和**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**地位,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,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。因此,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**政治、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。
    二是纳入**行政编制
    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,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。有一些在**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,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,但并未纳入**的行政编制序列,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。必须是纳入**行政编制序列、履行公职的人员。对于“编制”一词,实践中有多种用法,除使用行政编制外,还有政法编制、**编制、机关编制等。这里的“编制”系指各种纳入**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,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。
    三是由**财政负担工资福利
    也就是由**为他们提供工资、退休和福利等保障。公务员属于**财政供养的人员,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。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,如公立学校的老师、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,虽然由**负担其工资福利,但不属于公务员,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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